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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届江苏技能状元大赛竞赛技术规则
发布时间:2020-09-22  浏览次数:1681

为举办好第五届江苏技能状元大赛,特制定本竞赛技术规则。

第一章 总体要求

第一条  竞赛项目

职工组:数控加工中心(四轴)、模具制作、焊接、养老护理、汽车维修、信息网络布线、网络安全、社会体育指导员(健身)、刺绣、木工

学生组:数铣、汽车技术、CAD机械设计、中式烹调、焊接、无人机应用、电子商务、美发、砌筑、钳工    

第二条  组织实施形式

第五届江苏技能状元大赛在各地区选拔赛的基础上,由大赛组委会统一组织实施。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安全节俭。严格落实国家和省有关疫情防控政策措施,强调大赛过程中全员、全程的安全防护,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身安全。科学合理,节俭使用办赛资金。

(二)公平公正。大赛应严格按照本技术规则等相关文件的要求,组织做好技术、评判和监督等工作;各项目裁判人员及相关技术工作人员要认真落实各项技术要求,确保技术工作质量。组队参赛的地区应严格遵守本竞赛规则各项要求组织选手参赛,并按规定参与试题确定、评判和监督等工作,确保公平、公正。

(三)参与带动。鼓励各地通过选拔推荐优秀选手报名参赛,引导社会各方积极参与大赛相关工作和活动,通过大赛引领,推动我省技能人才队伍建设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  裁判及相关人员

第四条  裁判人员

包括各项目裁判组的全体成员。

(一)裁判人员条件。参加状元赛技术工作的裁判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爱岗敬业,有团队合作精神。专业技能高超,得到行业普遍认同,具有丰富的带徒经验。身体健康,有足够时间和精力投入到比赛工作。

(二)裁判人员产生。

1.基本推荐程序。各参赛代表队按每个参赛项目推荐不超过3名专家,作为裁判候选人并排序。

2.裁判长产生。各项目裁判长由大赛组委会遴选确定。

3.裁判员产生。由大赛组委会按照每支参赛队等额原则经培训考核合格后选取,原则上确保每支参赛队有裁判员参与执裁。

4.各参赛代表队的裁判员的确定后原则上不得更换、增补。如因不可抗力因素确需更换、增补的,由参赛代表队(最迟赛前15日)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大赛组委会审核同意。

(三)裁判人员工作要求。裁判人员应遵循以下工作要求。

1.各项目裁判长工作要求如下:

(1)做好与承办单位的沟通协调,落实竞赛各项技术工作。

(2)带头坚持并维护公平公正原则,遵守保密纪律,不得透露任何影响竞赛公平公正的技术信息。

(3)按照大赛组委会要求和安排,参加并组织好本项目裁判人员的赛前培训。

(4)采取回避、交叉、无记名工件(作品)等多种保证公平公正的措施,组织全体裁判人员做好本项目评判和相关技术工作。

(5)根据大赛组委会安排,组织本项目开展技术说明、总结和点评。

2.各项目裁判员工作要求如下:

(1)严格执裁,公平公正,不徇私舞弊。

(2)参加赛前培训,掌握竞赛各项目技术规则、要求。

(3)服从裁判长技术工作安排,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4)认真参与各项技术工作,对有争议的问题提出客观、公正、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5)坚守岗位,不迟到、不早退,严格遵守执裁时间安排,保证执裁工作正常进行。

(四)裁判人员管理。根据本规则要求,对裁判人员进行管理。

1.赛前培训。组织裁判人员开展赛前培训,按照大赛相关要求组织相应考评。考评结果作为裁判长对裁判员分配工作的参考依据。

2.确认裁判人员责任。组织裁判人员签署《第五届江苏技能状元大赛工作人员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见附件1)。裁判员须参加赛前培训,并考评合格,签署《责任书》,否则不得从事执裁工作。

  第五条  场地经理。

承办地为各项目安排场地经理1名,配备技术保障和其他辅助人员若干名,配合场地经理开展工作。

(一)条件及职责

场地经理须具备竞赛工作经验并具有相关竞赛项目专业知识、技能。比赛期间,场地经理负责组织相关工作人员承担竞赛设施、设备及耗材的落实,场地布置,参与赛务管理手册编制,配合做好技术工作文件编制、赛前准备和现场技术支持与后勤保障等工作。

(二)管理工作

按照组委会统一要求,与各项目裁判人员一起,参加赛前培训,并在培训结束后签署《责任书》。

第六条  领队。

各地区应安排1名人社部门负责竞赛工作的同志担任竞赛期间本地区参赛队的领队。

领队在竞赛期间的工作职责是:负责组织本参赛代表队各参赛项目裁判员、选手按本竞赛规则相关要求参赛,维护竞赛纪律和秩序;按照本竞赛规则相关要求,代表本参赛代表队向大赛组委会反映竞赛期间的相关问题,维护本参赛代表队的正当权益。

第三章 前期准备工作

第七条  技术工作文件

技术工作文件的具体内容及相关要求如下:

(一)各项目技术描述。主要包括本项目的竞赛目的,选手须具备的能力,需完成的基本工作任务描述,考核技术要点及竞赛所执行的专业技术规范和标准介绍。

(二)竞赛设施、设备及工具安排。主要包括竞赛场地工位安排,竞赛设备、工具及原材料品种、数量、技术参数、品牌要求,配套设施要求,选手自带工具清单及禁止携带的物品清单等。

(三)各项目竞赛试题及评分标准。

1.试题。

(1)可以提前公布试题的项目,该试题随技术工作文件一并公布。赛前,裁判长可结合赛场设备、材料状况,按照本项目试题调整的工作流程和方法,组织裁判人员对已公布的试题进行不超过30%的修改、调整,赛前公布最终比赛试题。

(2)赛前需对试题保密的项目,先期公布本项目样题。样题在公布技术工作文件时一并公布。赛前,由裁判长组织相关专家,结合保密工作管理要求,命制和公布试题,确保竞赛公平、公正。

2.评分标准。各项目评分方式分为测量和评价两类。凡可采用客观数据表述的评判称为测量;凡需要采用主观描述进行的评判称为评价。各项目专家组根据自身竞赛需要,制定具体评分标准。

(四)各项目竞赛细则。主要包括各项目的具体竞赛工作流程要求(如竞赛全过程时间安排、试题的最终确定、裁判人员分工及评判方式、选手工具携带及检查要求等),竞赛纪律(包括竞赛期间选手、裁判人员应遵守的各项竞赛纪律),以及对违反竞赛纪律的具体处理规定等。

(五)安全、健康规定。依据国家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每个项目的特点和工作要求,对本项目竞赛过程中选手的操作安全规程、选手及相关人员个人防护措施、赛场安全健康设施的安排、发生问题时的正确处理方法等方面提出明确具体的要求。同时,制定明确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根据疫情防控有关要求,落实相关防控措施。

(六)相关要求。完备的技术工作文件(含竞赛所需设施、设备及工具的品牌、型号等)应于2020年8月公布。

凡已公布的技术工作文件所涉及的内容原则上不得修改(技术工作文件中有规定需要在赛前调整的除外)。确需修改的,由裁判长组织全体裁判员讨论获得简单多数通过后全体签署意见确定,并将讨论结果及修改情况报大赛组委会技术工作组审核备案。

凡赛前接触保密试题等相关文件的涉密人员,应在接触前,由大赛组委会统一组织签署保密责任书, 接触后按相关要求封闭管理。

赛前选手熟悉赛场时,各项目裁判长应组织全体裁判员及选手认真阅读本项目安全健康规定。并将本项目安全健康规定以重点文字、图像提示等方式统一印制,赛前与裁判员及选手签署的告知书一并张贴在赛场内。

第八条 编制赛务手册

大赛组委会组织各项目裁判长会同场地经理编写《第五届江苏技能状元大赛赛务手册》,赛务手册应包括大赛整体日程安排及竞赛指南两部分内容。

第九条 安排竞赛设施、设备及场地

各项目裁判长会同场地经理,尽早确定并落实竞赛场地及设备、设施、工具、材料等。

(一)赛场划分为竞赛区域和公共区域,并设置明显标志。竞赛区域一般可分为选手操作区、裁判长工作区、裁判员工作区、技术保障区等区块;同时,划定选手休息区并为每位选手准备储物柜,供其更换服装、放置工具等,如某些项目选手自带工具设备体积较大,还应在竞赛区域内安排大型物品放置区。另外,在各项目竞赛区域内还应安排提供小食品和饮水的区域及装置,为选手及裁判人员提供方便。其中,选手操作区除裁判人员、参赛选手外,其他人员不得进入。场地经理及其他工作人员在技术保障区待命,接到裁判长指令后方可进入选手操作区开展工作。大赛组委会相关工作人员、监督仲裁巡视人员可进入裁判长及裁判员工作区、技术保障区。其余人员不得进入竞赛区域。

(二)需要参赛选手自备的工具、设备、材料等,要在技术工作文件选手自备工具清单中明确标明;对不得带入赛场的工具、设备、材料等,也应明确标明。

第四章  赛前准备工作及竞赛实施

第十条 赛前准备工作。

(一)赛前技术准备工作。大赛组委会相关人员、各项目裁判长于赛前3天(C-3)与承办单位就各项目组织、技术准备情况进行最后对接。

赛前2天(C-2);由各项目裁判长会同场地经理开展裁判员赛前技术准备工作。技术准备时间由承办单位根据各项目情况确定。技术准备工作包括组织实施工作要求,各项目技术工作文件,特别是竞赛细则及评分标准、工作纪律等讲解。裁判人员会同场地经理,检查赛场设备、设施、工具、材料等准备情况。另外,赛前2天(C-2),裁判长组织裁判人员对需调整的试题样题进行讨论、投票或抽签,确定最终竞赛试题。

(二)赛前安全培训。赛前1天(C-1)组织全体裁判人员、场地经理、领队和选手集中培训。培训结束后,裁判员、场地经理和选手签署安全、健康告知书。

(三)领队、选手到达及熟悉赛场。参赛代表队领队、参赛选手于赛前1天(C-1),配合裁判组进行工具检查。赛前1天(C-1),大赛组委会会同裁判人员安排全体选手熟悉赛场及设备,具体时间安排和要求依据各项目竞赛细则具体确定,但应确保每位参赛选手有同等性能的设备及等量的熟悉时间,保证公平、公正。竞赛开始前,选手抽签确定竞赛顺序和竞赛工位。

(四)工具检查。赛前1天(C-1),裁判长组织裁判人员按照本项目技术工作文件要求,对选手携带的工具、设备、材料等进行检查,避免选手携带的物品影响竞赛的公平性。凡在赛前已注明禁止带入赛场的工具、设备、材料等,一律不得带入赛场, 检查结束后,封闭赛场。

第十一条  竞赛实施。

各项目竞赛时间具体安排及要求详见各项目赛务手册。

(一)检录及竞赛开始时间。各项目裁判员、选手、场地经理等,应严格按照各项目赛务手册中规定的时间到达赛场,准时检录。选手未按时间检录,按各项目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处理。竞赛开始和结束时间,以各项目裁判长正式宣布为准。

(二)场次轮换与管理。每阶段(模块)竞赛结束,需参赛选手离场的,各项目裁判组要在裁判长带领下,会同场地经理,对每个工位的设备、设施、竞赛工件(成果)、工具、材料等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误后统一安排选手退场。须对相关设备进行初始化和参数还原的项目,裁判长要带领裁判员,在场地经理的配合下,对相应参赛设备进行初始化和参数还原,保证每场竞赛前所有设备处于相同的环境和状态。场地经理要组织工作人员清空并关闭赛场。下一阶段竞赛前,裁判组要在场地经理配合下,对各工位相关设备、设施再次检查并确认无误, 凡有场次轮换项目均需设备初始化后重新抽签。

(三)评判工作。竞赛开始前,裁判长应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赛前培训考核结果,结合实际情况对裁判员工作进行分工。竞赛过程中,裁判员按照分工,依据评判标准和相关要求,公平、公正地进行评判,并对所评判结果签字确认。裁判长不参与具体评判,裁判长所在市代表队可另安排裁判员参与评判。

无须对选手个人信息加密处理的项目,裁判员须实行回避制度,不得评判本代表队的选手。需要对竞赛结果进行检测的项目,由大赛组委会委托检测机构检测或由裁判组按有关要求选取裁判人员进行检测。检测人员应在符合条件的裁判员中随机抽取确认人选。

(四)分数汇总与确认。需对各阶段(模块)评分表进行汇总的项目,在每阶段(模块)竞赛结束后,裁判长应组织本阶段(模块)参与评判的裁判在本阶段(模块)汇总评分表上签字确认。分数相同的选手按操作模块的比重,比重大的模块得分高者排名在前,如得分仍相同,则用时少者排名在前。竞赛总成绩60分以上(含60分)者为成绩合格。

(五)成绩公布与报送。竞赛结束后,大赛技术工作组安排专人在公证员的监督下,协助各项目裁判长进行成绩统计和汇总。各项目裁判长及公证员对本项目汇总后的总成绩进行复核并签字确认,确认后由技术工作组报大赛组委会。

第十二条  安全、健康要求。

为保证竞赛安全、顺利进行,应做好以下方面的安全、健康保障。

(一)人员安全、健康要求。各参赛代表队要为全体参赛人员的安全健康提供保障,并要求全体参赛人员遵守各项目安全、健康规定。

1.各参赛代表队根据项目特点,在赛前要为本代表队参赛选手及裁判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承办单位应在竞赛现场设置急救站(点),并配备相应的专业医务人员,随时处置竞赛中出现的人员伤病等问题。

3.承办单位应统一为全体参赛人员安排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和饮料,任何选手和其他人员不得私自携带食品和饮料进入竞赛工位。

4.根据竞赛需要进入竞赛区域的各类人员,须根据各项目安全、健康规定的要求,事先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二)安全、健康设施安排。为保证全体参赛人员和观摩人员的安全,承办单位应在以下方面做好安全健康设施保障。

1.在各竞赛场地内,按规定预留安全疏散通道,配备完备的灭火等应急处理设施,张贴安全操作及健康要求规定和现场紧急疏散指示图。要事先制定应急处理预案,安排专人负责现场紧急疏导工作。

2.各赛场应具有良好的照明和通风设备。易产生有害气体的特殊项目,应配有完善的排风和处理设施。对于易燃易爆物品、化学腐蚀物品以及有毒有害物品,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各项目安全、健康规定中明确管理措施,并随各项目技术文件中一并公布。

(三)疫情防控工作。扎实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做好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安排好相关防控设备物资,落实好各项防控措施,确保大赛的疫情防控工作万无一失。

第十三条 应急处理。

竞赛期间,如发生突发事件,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应急处理,保证竞赛顺利进行。

(一)设施设备故障处理。竞赛过程中发现竞赛设施、设备故障,应由当值裁判人员处理,并及时向裁判长汇报。其他任何人不得擅自修改设备参数,否则将追究相关人员和单位责任。

(二)选手意外中断竞赛处理。选手在竞赛过程中,因非本人违规操作等原因造成机器设备运转不正常中断竞赛的,中断时间不计入选手正式竞赛时间。机器设备恢复正常后,要根据故障或问题处理的具体时间补足竞赛时间。因选手个人原因导致机器设备故障而造成竞赛中断的时间,计入选手竞赛时间并不予补偿。竞赛中断的原因由裁判长会同选手及参赛代表队裁判确认,相关情况应由场地经理在30分钟内通知领队。

(三)选手意外伤病处理。选手在竞赛期间受伤或生病的,应由裁判组妥善处理,并及时通知选手所在参赛代表队领队。选手处理伤、病的时间计入其竞赛时间。承办单位应尽力帮助选手尽快恢复竞赛。伤、病选手处理后仍无法继续竞赛的,其竞赛成绩为已完成竞赛部分的成绩。

(四)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处理工作。成立专门的工作小组,建立疫情防控机制,在属地疫情防控机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要结合当地防控要求,做好体温检测,健康码核查工作,并做好应急处置准备。

第十四条 事件及争议处理。

(一)基本含义。比赛期间的事件及争议含义如下:

1.事件。比赛期间,任何与竞赛管理运行有关的,依据本竞赛规则相关规定通过沟通、交流,在本项目内得到解决的议题或问题。

2.争议。无法在项目内解决的问题或议题。

(二)处理程序。在比赛期间,任何事件或争议,按以下程序处理:

1.事件处理。选手、裁判员及其参赛代表队其他相关人员发现竞赛过程中存在问题后,可由选手、裁判员向裁判长反映。裁判长视情况,采取组织全体裁判员商讨或以简单多数表决等方式确定处理意见并应及时告知问题反映人。

2.争议处理。相关问题如无法由裁判长在项目内解决,则按以下程序处理。

选手、裁判员及其参赛代表队其他相关人员对项目内处理结果有异议,可通过领队向大赛监督仲裁工作组书面反映并举证。大赛监督仲裁工作组经调查,形成书面处理意见并告知当事领队,并将处理结果报大赛组委会。

3.仲裁记录。对相关事件或争议的具体处理人将处理结果填写在仲裁记录表内,报大赛监督仲裁工作组负责人签字后报大赛组委会。

(三)争议处理要求。

竞赛期间出现的所有问题和争议,须在现场竞赛结束后2小时内提出。各方应通过正当渠道并按程序反映和申诉,不得擅自口头或通过网络等方式传播、扩散。

第五章 道德行为准则

诚实守信、公开透明、公平公正,是全体参与本次大赛相关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具体要求如下:

第十五条  诚实守信要求。参与本次大赛工作的各方人员要严格遵守本规则各项要求。

(一)承办单位相关人员。承办单位组织管理人员以及工作保障人员在大赛期间要忠于各自职守,遵守工作纪律,保守相关秘密。

(二)裁判人员、场地经理。各项目裁判人员、场地经理要信守自身所做出的一切工作承诺,保守秘密,恪守中立,按照客观事实和本规则要求履行职责。

(三)参赛选手。参赛选手要严格遵守赛场纪律,诚实参加竞赛。

(四)参赛代表队其他人员。参赛代表队的其他人员要自觉遵守大赛纪律、维护竞赛秩序,不干扰竞赛的正常进行,客观、如实通过正当渠道反映竞赛过程中的问题。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十六条 处理范围。参赛选手、裁判人员、场地经理,负责组织、保障等工作的其他人员,各参赛代表队的其他人员,在竞赛期间具有但不限于违反本规则、各项目技术工作文件等已公布的关于竞赛纪律、道德方面规定的,有碍竞赛公平公正的行为,都将受到相应处理。上述人员的违规行为也将对其代表队造成影响,并受到相应处理。

(一)选手在比赛中若出现未经允许携带的工具、材料,擅自向他人借用比赛工具、材料,以及其他作弊和影响赛场秩序行为的,一经发现,由裁判员提出警告,并报告裁判长。由裁判长依情节轻重酌情扣减分数,直至取消比赛资格。

(二)选手若出现擅自调换比赛设备,故意修改设备正常参数,为其他选手设置故障等问题,裁判长应立即取消该选手的比赛资格。

(三)各参赛代表队其他人员的违规行为,若对其选手比赛成绩产生影响,由裁判长组织全体裁判员讨论处理意见,根据各项目评判标准及本规则要求,依情节轻重酌情对该参赛代表队选手扣减分数,直至取消比赛资格。

(四)各参赛代表队其他人员的违规行为,无论对其选手比赛成绩是否产生影响,该违规人员均不得再进入赛场。同时,由大赛组委会责成其参赛代表队负责人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大赛组委会进行通报批评。

(五)各项目对选手进行的相关违规违纪处理,应由裁判长记入《第五届江苏技能状元大赛违规处理登记表》(见附件3),并及时向大赛监督仲裁组通报。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所有附件与本规则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八条  适用范围。本规则各项条款适用于本次大赛各项目竞赛。

第十九条 解释权。本规则适用于本次大赛,解释权归技术保障组。大赛组委会有权在必要时对竞赛内容、评分标准等进行修订并加以公示。



附件:1.第五届江苏技能状元大赛工作人员责任书.docx

         2.第五届江苏技能状元大赛仲裁记录表.docx

         3.第五届江苏技能状元大赛违规情况处理登记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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