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和中央驻苏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中关于“建设一批示范性省级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公共实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的规定,省于2011年支持建设了10个“江苏省技能大师工作室”(以下简称省级大师工作室),较好地发挥了高技能领军人才典型引路、高端带动、增强效能的积极作用。为进一步做好省级大师工作室建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目的
通过省级大师工作室建设,创新高技能人才研修平台,进一步发挥高技能领军人才在技术攻关、技术创新、技术交流、传授技艺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建立和完善我省高技能人才技术技能创新成果推广和绝技绝活代际传承机制。
二、建设范围和规模
省级大师工作室以我省先进装备制造业、战略新兴产业和传统优势产业为重点,由具有绝招绝技的技能大师依托所在的科技和技能含量较高的大中型企业、行业研发中心、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和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等载体领办或创办,配备一批青年技术技能骨干为助手共同组建。
2012-2015年,全省每年支持建设10个省级大师工作室,“十二五”期间共支持建设50个省级大师工作室。
三、申报条件
(一)技能大师的条件。领办和创办省级大师工作室的技能大师,必须是我省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国务院特殊津贴”、“省政府特殊津贴”、“省有突出贡献技师、高级技师”等奖励和荣誉的具有技师以上职业技能水平的优秀高技能人才,且同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1.创新创优方面。进行技术革新和技术改造,或利用所掌握的绝技绝活用于实际生产与经营,或开发研制、创作有价值的新产品、新作品、新工艺等,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2.技术攻关方面。在科研、生产中攻克技术难关,或在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的引进和使用上取得突破,大幅度提高劳动生产效率的。
3.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科技成果进行后续试验、应用、推广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
4.授艺带徒方面。举办有一定规模的培训班传授技艺、培养人才,产生辐射效应,且培养的徒弟技艺高超,为培养高技能紧缺人才作出突出贡献的。
5.传统工艺传承方面,在抢救非物质文化遗产或挖掘传统工艺,开展工艺传承、宣传等方面具有突出贡献的。
(二)申报单位条件。
1.有符合条件的技能大师;
2.高度重视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建立了较完善的技能人才培养、评价、选拔、使用和激励政策制度;
3.能够为省级大师工作室提供相应的资金支持以及包括场所、设备在内的必要工作条件。
四、申报和认定
(一)省级大师工作室由所在企业(单位)组织申报。申报材料包括:
1.《江苏省技能大师工作室申报表》(见附件);
2.申报报告。内容包括申报工作室名称、项目负责人、工作室基本条件、工作室成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所在单位对工作室的支持措施、工作室成立后的工作开展计划等;
3.申报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
4.技能大师和工作室成员的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复印件;
5.获奖证书、出版物和技术认定、技术创新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以上材料一式3份,统一使用A4纸装订成册,同时报送申报表和申报报告的电子文档。
(二)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中央驻苏单位按照省级大师工作室申报条件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应出具推荐意见(须在相关复印件上盖章确认),连同单位申报材料一起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截止时间为每年的5月31日。
(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现场考察和专业评审。评审合格的,通过有关媒体公示1周;无异议后,由两厅联合发文命名。
(四)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颁发“江苏省技能大师工作室”铭牌。
五、项目产出
(一)技能大师工作室具备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定期开展活动。
(二)建立完善的省级大师工作室制度、办法,规范运作。
(三)通过传、帮、带,使技艺技能得到传承,年均为企业或社会培养6个以上青年技术技能骨干。
(四)将创新成果、绝技绝活、具有特色的工艺方法及时总结推广。
(五)积极开展技术创新并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
六、支持措施
(一)省财政对每个省级大师工作室给予一次性补助资金10万元,主要用于工作室培训设施设备购置及技能交流推广等费用。
(二)省级大师工作室所在地区应安排相应经费支持项目实施工作。
(三)对贡献突出的省级大师工作室,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将向国家推荐申报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争取国家一次性项目建设补助资金。
七、有关要求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技能大师工作室的建设工作,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积极探索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的新途径、新办法,及时总结推广在实践中积累的成功经验和做法。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情况将作为考核各地、各单位高技能人才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申报单位负责省级大师工作室内日常管理,建立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技能大师的工作职责,并签署工作合同。
(三)技能大师负责工作室具体运行工作,要制定并落实带徒传技和技术攻关计划(包括当年度的主要任务、预期目标、完成进度等),并在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工作总结和当年工作计划报所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四)各地、各单位要加强省级大师工作室建设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制定经费管理办法,确保专款专用和资金安全。
(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省级大师工作室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开展评估考核。对评估考核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通报批评。连续三年评估考核不合格的,撤销省级大师工作室称号。凡发现弄虚作假或谎报成果的,除撤消工作室称号外,还将追回政府补助资金,今后也不得再参与此项评选,同时对相关责任人员,提请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附件:江苏省技能大师工作室申报表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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